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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治理
【学会财务】非营利组织如何认定免税资格?
发布时间:2020-04-08 14:27      分享: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3号)。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期《学会百问》特意整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哪些组织可以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应该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到期后怎么办?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哪些情形下将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取得免税资格以后,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不能免税。

 

非营利组织收取的捐赠,能否免税?

根据财税[2009]122号与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赠收入,不能免税。

 

非营利组织收取的财政拨款,是否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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